法医病理学鉴定--鉴定风险

1、鉴定结论属于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办案机关不予采信,其有启动新的鉴定程序的权利。


2、鉴定需要打开尸体颅腔、胸腔、腹腔,并留取部分器官制作切片进行组织学鉴定
      一般而言,鉴定需要打开尸体颅腔、胸腔、腹腔,并留取心、肝、肺、脑等器官制作切片进行组织学鉴定。基于民俗及我中心工作习惯,我中心会在尸检后尽量保证尸体表面的完整和美观(穿戴殓衣后,基本看不出解剖痕迹),但在取材部位特殊等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破坏。


3、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限于尸体腐败,病史资料缺失等情况,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4、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方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5、鉴定费用的承担
      鉴定活动由办案机关启动,鉴定需要交纳费用,无论是任何一方支付鉴定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决定。如果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还必须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


6、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方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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