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痕迹鉴定--鉴定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涉及专业技术及其他相关问题,应将司法鉴定中的情况和风险进行告知和提示。
1、证据规定
      鉴定结论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专业人员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是证据中的一种。


2、委托方对送检材料负责
      根据司法部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法律诉讼承担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委托人先行委托司法鉴定的,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4、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交纳鉴定费用后才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委托人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并与我所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已经交纳鉴定费用,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虚假材料,自动终止司法鉴定协议的,所收鉴定费用不予退回。


5、出庭质证的费用
      鉴定费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完成的司法鉴定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133号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应交纳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


6、取证费用先行负担
      对于需要到本市或者外省、市调取原件材料进行拍照、复印才能进行鉴定的委托,委托人应事先进行联系,确认可以调取原件材料进行拍照、复印,并承担相应的取证费用后,鉴定人员协助委托人前往调取原材料进行拍照、复印。对于调取原件材料中存在的风险由委托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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