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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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评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内容包括:婚姻能力、离婚诉讼能力、遗嘱能力、签订合同能力等。

  2.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包括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3. 受审能力: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合理恰当的理解能力、对诉讼程序及自我权利的认识能力以及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能力,评定其具有或无受审能力。

  4. 性自我防卫能力:根据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被鉴定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后果的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评定其是否具有完全、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或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5. 服刑能力:根据被鉴定人(被判决后的罪犯)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刑罚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服刑能力。

  6. 作证能力:根据被鉴定人(证人)自己看到或听到,或在他人处得悉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提供对案件有关系的证言的能力,评定其具有或无作证能力。

  7. 诉讼能力:根据被鉴定人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诉讼行为能力。

  8. 受处罚能力:根据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处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理解和接受处罚的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受处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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