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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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等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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